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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政策

发布日期:2016-09-02

招商政策

一、适用范围及条件

本政策适用于入驻“创新谷”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和服务平台。创新创业主体包括从事智能制造、大数据和云计算、互联网娱乐、文化创意、科技金融、新媒体信息服务等产业或服务于这些产业的相关企业、机构和个人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、孵化器(加速器)以及金融、人才服务、知识产权等服务平台。

适用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

(一)企业必须是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,且主要办公经营场所位于“创新谷”;

(二)企业资产规模、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等符合认定标准;

(三)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。

二、支持政策

(一)培育创新创业主体

1.由世界五百强企业或行业先进企业设立,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、软件企业认定的创新创业主体,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给予办公场地补贴。

2.通过“创新谷”运营管理单位或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孵化、加速、运营支持,包括免费注册服务、财务(税务)代理、法律服务、人事代理、知识产权代理、会务和展示服务等。

3.通过“创新谷”运营管理单位或创业服务平台,提供网络服务费支持。

4.创新创业主体自入驻“创新谷”当年起,新增市、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,

5.在重点领域研发创新能力处于国际、国内领先地位,对“创新谷”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支撑作用,或具有研发创新中心和工业研究院特征的重点项目,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专项政策。

(二)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

对符合条件且为“创新谷”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平台投资运营主体,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给予办公场地补贴和一定的落地补贴;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规模和服务水平,可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补贴。

支持各创新平台定期举办创新创业类活动,对各类活动进行一定的经费补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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